2005年6月23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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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天鹅是怎样让大天鹅折翅的
汪文汉

  “小天鹅”变成“大天鹅”
    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小天鹅)是中国民族餐饮连锁企业全球化发展的先导性国际企业,创建于1982年。截至目前,该集团及其控股、参股企业资产总额达6亿元,年销售收入超过24亿元,特许加盟企业300多家。
    重庆小天鹅于1994年10月和1996年7月先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审定,获得了对第42类服务项目第769865号“小天鹅(文字+字母组合)”商标和第42类服务项目第855959号“小天鹅(图形)”商标专用权。
    2000年9月24日,重庆小天鹅集团与襄樊市居民吕伟东签订了《重庆小天鹅火锅连锁店特许加盟合同书》和《重庆小天鹅商标使用合同》各一份,双方约定加盟期限为自开业之日起3年,即从2000年11月28日起至2003年11月27日止。
    11月28日,位于襄樊市樊城一桥头、大庆西路的重庆小天鹅火锅食府正式隆重开业了。
    应吕伟东的请求,重庆小天鹅集团与吕伟东签订《特许加盟补充合同》,将双方约定比率权益金核定为定额权益金,即将按营业额的3%交纳权益金改为每月固定交纳权益金5000元。
    然而,吕伟东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一直迟迟拖交权益金。期间,重庆小天鹅曾多次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催要,甚至向其发了律师函,但吕伟东及其所经营的襄樊重庆小天鹅火锅食府总是以种种借口推拖。
    2004年2月初,重庆小天鹅集团派员到湖北、河南等地对所属加盟店进行寻访督导,当督导人员到原襄樊重庆小天鹅火锅食府进行暗访检查时,发现原来的襄樊重庆小天鹅火锅食府已更名为“襄樊大天鹅火锅食府(以下简称襄樊大天鹅)”,但仍在继续使用重庆小天鹅专用的“辣妹子形象”、“重庆火锅风俗画卷”、“千秋巴国百年火锅”广告语、装潢装饰风格及印有“小天鹅”注册商标(文字和图形)的服务手册、各式单据及餐具、含有“小天鹅”注册服务商标(文字和图形)的店面招牌和与小天鹅特许加盟经营体系有关的营业标志及宣传用品,督导人员立即向重庆小天鹅集团总部作了汇报。

    大天鹅成被告,湖北两审败诉
    2004年2月10日,重庆小天鹅集团委派律师到襄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注册档案进行查询,结果发现吕伟东在未经重庆小天鹅集团同意情况下,已擅自将襄樊重庆小天鹅火锅食府整体转让给原食府工作人员蒙宏愿,并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为“襄樊大天鹅火锅食府”。
    在这一转让过程中,不仅原签约人吕伟东已严重违反《重庆小天鹅火锅连锁店特许加盟合同书》和《重庆小天鹅商标使用合同》的有关约定,而且襄樊大天鹅火锅食府更是对重庆小天鹅构成了严重侵权。
    2月18日,重庆小天鹅正式委托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邓宏和赵志勇两位律师对此事进行调查取证,两位律师经多方调查取证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诉前对襄樊大天鹅的银行存款11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等额价值的财产、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要求法院对所获得的证据进行司法公证和保全,即采用国际上通用的“临时禁令”手段。
    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同意了上述三项申请,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国际通用的“临时禁令”,下达民事裁定书,做出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等司法裁定,勒令襄樊大天鹅火锅食府立即停止侵犯“小天鹅”专利,同时冻结襄樊大天鹅银行存款110万元,等待正式开庭。
    2004年3月,重庆小天鹅以襄樊大天鹅火锅食府侵害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有关美术作品独占使用许可权等商标侵权为由,将襄樊大天鹅告上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出了认定“小天鹅”商标(图文)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
    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天鹅”与“小天鹅”属同一竞争领域,襄樊大天鹅的种种做法,不仅淡化了“小天鹅”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对消费者构成误导,而且侵犯了“小天鹅”的商标权,有搭载“小天鹅”知名服务的主观意图。
    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半年的庭审质证,于2004年9月27日做出如下一审判决:
    判决襄樊大天鹅立即停止使用“襄樊大天鹅食府”的名称,并撤除店门上悬挂的“襄樊大天鹅火锅食府”牌匾;判决襄樊大天鹅食府立即停止在经营场所内使用“辣妹子形象”和“重庆火锅风俗画卷”等美术作品;判决襄樊大天鹅食府赔偿重庆小天鹅商标侵权经济损失18万元;判决襄樊大天鹅食府赔偿重庆小天鹅为制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支出的合理费用20317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襄樊大天鹅食府就其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襄樊日报》或《襄樊晚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声明道歉内容须由法院审定,费用由襄樊大天鹅食府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重庆小天鹅集团所拥有的第42类服务项目第769865号“小天鹅(文字+字母组合)”商标和第42类服务项目第855
    959号“小天鹅(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小天鹅”图文商标由法院认定归属权属重庆小天鹅集团。
    襄樊大天鹅火锅食府不服上述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近2个月的审查,并于2004年12月15日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并认定了“小天鹅”为中国驰名商标。
    
    签约人重庆成被告,小天鹅两审两胜
    对原襄樊重庆小天鹅火锅食府及其签约人吕伟东的违约行为,重庆小天鹅也对其作为另案,于2004年4月通过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正式起诉,重庆“小天鹅”将原襄樊重庆小天鹅及其签约人吕伟东、襄樊大天鹅食府告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小天鹅要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吕伟东支付权益金18万元、违约金64万元,两项共计82万的高额赔偿。同时要求法院判令襄樊大天鹅食府承担这82万的连带清偿责任。
    2004年12月2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重庆小天鹅商标许可使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
    在庭审中,第一被告吕伟东及其代理律师称,自己并不存在违约。未向重庆小天鹅交纳权益金,是因重庆小天鹅未按合同规定,持续对襄樊小天鹅进行技术指导,也没有给过任何的资料等物品,所以合同约定应为无效。既然双方的合同约定已无效,当然就不存在拖欠权益金的问题。在转让时,他和蒙宏愿也签署了合同,他与蒙宏愿之间只是资金转让,并不存在完全性质的转让。由襄樊重庆大天鹅承接所有襄樊重庆小天鹅的债务,这次的赔偿与襄樊重庆小天鹅无关。
    第二被告襄樊大天鹅的代理律师称,襄樊大天鹅不存在侵权,因襄樊大天鹅的商标是经过申请,在相关部门进行了登记的合格商标。襄樊小天鹅与襄樊大天鹅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没有法律上的继承关系,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吕伟东提出的意见,重庆小天鹅辩称,吕伟东长期拖欠权益金,还将连锁店整体转让给蒙宏愿,侵害了其商标权,吕伟东存在有严重违约责任。
    对襄樊大天鹅所提出的意见,重庆小天鹅代理律师邓宏称,重庆小天鹅之前在襄樊曾以商标侵权等理由提起诉讼。2004年12月21日,湖北高院已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襄樊大天鹅存在侵权行为。而本案中,重庆小天鹅是对襄樊小天鹅擅自把加盟店转让,还把小天鹅的一些营业性标志也转让给了襄樊大天鹅,大天鹅依法应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庭审中,三方在法庭的支持下同意调解,法院曾试图对双方进行调解,但重庆小天鹅提出50万元的赔偿费让两被告难以接受,故原被告双方没有达成协议。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襄樊重庆小天鹅火锅食府法定代表人吕伟东在未经重庆小天鹅集团同意情况下,擅自将襄樊重庆小天鹅火锅食府整体转让给蒙宏愿,并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为“襄樊大天鹅火锅食府”,但仍继续使用重庆小天鹅专用的“辣妹子形象”、“重庆火锅风俗画卷”等与小天鹅特许加盟经营体系有关的营业标志及宣传用品,吕伟东应负有违约责任。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4日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吕伟东立即支付拖欠重庆小天鹅的权益金15.9万元;判令吕伟东立即向重庆小天鹅支付违约金15万元;由吕伟东承担案件审理费、诉讼费和财产保全等费用2.36万元。
    襄樊重庆小天鹅火锅食府签约人吕伟东对一审判决不服,特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5年5月2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后,重庆小天鹅和襄樊重庆小天鹅火锅食府签约人吕伟东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一致意见,吕伟东赔偿重庆小天鹅权益金16万元,在今年6月30日前分三次付清。重庆“小天鹅”放弃向吕伟东讨要赔偿违约金。
    至此,这起闹得纷纷扬扬的两“天鹅”斗架终于尘埃落定。